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|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平罗县院 > 检务指南 > 正文
非法运输34吨危险化学品,2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!
2022-09-08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22-09-08

    近日,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。

    2022年2月18日18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辆拉运34吨危险化学品碳化钙(俗称电石)从宁夏平罗县前往河南省鹤壁市,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查处,经调查发现该车辆系普通货运车辆,无装载危险化学品资质,在入厂拉运危化品时冒用其他有资质车辆手续蒙混过关,司机刘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,违反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运输危险化学品。被告人薛某某作为该重型半挂车辆所有人、管理人,在明知该车是普通货运车辆、且明知刘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情况下,仍然雇佣指使刘某某进行危险货物运输,系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。最终经法院依法判决,二人均被判处一个月拘役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
    检察官提醒:30吨碳化钙(电石)所生成的乙炔爆炸当量相当于2吨TNT炸药,违反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运输危险化学品,具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。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资质及运输许可,高速公路运输过程需配备危险品押运人员,违反上述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将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

【编辑】:
【来源】: